湖南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三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并填写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见附表1):
(一)招标目标和项目范围;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和合同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三)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的。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3)。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见附表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符合(大于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值或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高于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进行合格性评审(见附表5)。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问题澄清通知见附表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见附表7。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见附表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见附表9)。
第四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本评标办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评标办法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二)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三)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评标办法适用范围。评标办法的分类和具体内容按照本规定附表10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0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附表12选用权数取值。
第二十一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在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3名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9)。
随机抽取程序如下(见附表11):
(一) 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随机抽取,其抽取的号码为该投标人的代码;
(二)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根据中标候选人数量抽取一至三次。第一次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取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取的号码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如随机抽取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抽签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随机抽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见附表13);
(二)对现场监理部机构(见附表14)和信誉(见附表15)评审计分;
(三)对投标报价(见附表16)评审计分;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见附表17);
(六)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见附表18)。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没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分;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自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因素的评审计分为无效分:
(一)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二)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9)。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附20)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1〕291号文件中发布的《湖南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评审内容和标准
附表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招标项目名称
|
|
2
|
建设地点
|
|
3
|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
|
|
4
|
结构类型
|
|
5
|
建设规模(面积、高度、跨度等)
|
|
6
|
招标范围
|
|
7
|
招标方式
|
|
8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
9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
|
10
|
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
|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
11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企业资质
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专业 级以上(含 级)企业;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专业
|
12
|
投标保证金
|
万元
|
13
|
投标有效期
|
天
|
14
|
招标文件要求监理服务期
及计划开、竣工日期
|
监理服务期:
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共 日历天。
|
15
|
招标文件的工程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
|
|
16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
和合同主要条款
|
投标须知见第 章;
合同主要条款要求按招标文件第 章。
|
17
|
评标办法和相关事项
|
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号文中 办法
|
18
|
上、下限值或合理价
|
|
|
|
|
|
|
|
附表2
形式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1
|
2
|
3
|
|
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
|
|
2
|
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
|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按规定格式填写
|
|
|
|
|
4
|
投标文件的
递交情况
|
未递交两份(含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
|
|
|
|
5
|
投标报价唯一
|
对同一招标项目无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
|
|
|
|
|
6
|
联合体协议书(实行联合体投标的)
|
按《招标文件》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
|
|
|
|
7
|
其他
|
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情况
|
|
|
|
|
8
|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
|
|
|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
资格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1
|
2
|
3
|
|
1
|
以他人
名义投标
|
投标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
|
|
|
|
2
|
串通投标
|
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
|
|
|
|
|
3
|
弄虚作假
|
投标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没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
|
|
|
|
4
|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投标人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
|
|
|
5
|
投标担保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
|
|
|
|
|
6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
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质疑时,投标人能够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
|
|
|
|
7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营业
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
|
8
|
企业资质等级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级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
|
|
|
|
|
9
|
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
|
湖南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
|
|
|
|
|
10
|
企业
信誉
|
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
|
|
|
|
11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
|
|
|
|
12
|
专业监理
工程师及
监理员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
|
|
|
|
13
|
其他
|
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
|
|
|
|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
|
|
|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4
响应性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1
|
2
|
3
|
|
1
|
招标
范围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符合或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
|
|
2
|
上、下
限值
|
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值或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
|
|
|
|
|
2
|
合理价
|
投标人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
|
|
|
|
|
3
|
监理服务期或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
|
|
4
|
质量
标准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
|
|
5
|
缺陷
责任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服务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
|
|
|
|
6
|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配备
|
|
|
|
|
7
|
其他
|
其他能够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
8
|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
|
|
|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5
监理大纲合格性评审表
序号
|
项 目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1
|
2
|
3
|
|
1
|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
|
合 格
|
|
|
|
|
不合格
|
2
|
监理组织
|
合 格
|
|
|
|
|
不合格
|
3
|
监理方案
|
合 格
|
|
|
|
|
不合格
|
4
|
监理工作流程
|
合 格
|
|
|
|
|
不合格
|
5
|
监理措施
|
合 格
|
|
|
|
|
不合格
|
6
|
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
|
合 格
|
|
|
|
|
不合格
|
7
|
评审结论
|
|
|
|
|
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1-6项均为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为合格;
4、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5、如招标文件对第6项有具体要求的,满足要求的为合格;
6、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监理大纲仅须提供第6项。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6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主任评委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7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8
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废标情况说明)
全体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9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名单表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全体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10
评标办法分类表
内容
分类
|
适用范围
|
投标文件评审
|
综合得分计算
|
投标人
排序
|
中标
候选人
|
监理大纲和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
|
信誉和投标报价评审
|
评审方法
|
监理大纲
|
现场监理部机构
|
评审方法
|
信誉
|
投标报价
|
合理定
价评审
抽取法
|
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
|
/
|
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19)
|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公开随机抽取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9)
|
综合
评估法
|
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3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4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5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6
|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值见附表12,综合计算见附表17
|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附表18)
|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9)
|
备注: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评标办法适用范围;
2、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附表11
随机抽取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第一轮抽取号码
|
委托代理人签名
|
第二轮抽取号码
|
中标候选人顺序
|
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附表12
权数取值表
序号
|
计 分 权 数
|
取 值 范 围
|
1
|
监理大纲
|
K1
|
0.20—0.30
|
2
|
现场监理部机构
|
k2
|
0.30—0.35
|
3
|
信誉
|
K3
|
0.20—0.30
|
4
|
投标报价
|
K4
|
0.15—0.20
|
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之和应等于1。
附表13
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备 注
|
1
|
监理目标、
范围和任务
|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8
|
|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欠明确、欠具体
|
6-7
|
2
|
监理组织
|
监理组织结构形式合理、各监理人员职责任务明确
|
19-20
|
|
监理组织结构形式欠合理、各监理人员职责任务欠明确
|
15-18
|
3
|
监理方案
|
完整、合理、可行
|
19-20
|
|
欠完整、欠合理
|
15-18
|
4
|
监理工作流程
|
详细、合理,有针对性
|
11-12
|
|
欠详细,欠合理
|
9-10
|
5
|
监理措施
|
根据工程重点、难点分析,监理措施得力
|
23-25
|
|
措施一般
|
19-22
|
有合理化建议且具有积极意义
|
1-3
|
6
|
拟投入的检测
仪器设备
|
合理
|
14-15
|
|
欠合理
|
11-13
|
|
7
|
合 计
|
|
|
备注:监理大纲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14
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1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综合条件(专业、职称、执证、工作经历等)
|
21-25
|
|
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
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
14-15
|
|
无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
12
|
|
项目获奖或个人获奖
|
共创鲁班奖每项或国家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
3
|
|
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每项或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
2
|
|
共创省优质工程每项
|
1
|
|
共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项
|
0.6
|
|
共创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每项
|
0.3
|
|
不良行
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
-6
|
|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
-4
|
|
2
|
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综合条件(数量、专业、职称、执证、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等)
|
22-25
|
|
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
12-15
|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
-6
|
|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
-4
|
|
3
|
监理员
任职资格
|
综合条件(数量、专业、职称、培训证、监理经验等)
|
18-20
|
|
4
|
合 计
|
|
|
|
|
|
|
|
|
备注:附表15的相关备注适用本表。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15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 审 标 准
|
评审计分
|
1
|
类似工程
监理经验
|
三个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
30
|
|
两个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
28
|
|
一个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
25
|
|
无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
20
|
|
2
|
项目及企业获奖情况
|
国家级
|
共创鲁班奖每项或国家优秀监理单位
|
4
|
|
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每项
|
2
|
|
省 级
|
共创芙蓉奖工程每项或省优秀监理单位
|
2
|
|
共创省优质工程每项
|
1
|
|
共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项
|
0.6
|
|
共创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每项
|
0.3
|
|
3
|
企业诚信
等级
|
AAA级
|
35
|
|
AA级
|
32
|
|
A级
|
29
|
|
B级
|
24
|
|
未参加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等级评定
|
24
|
|
4
|
投标人不良
行为记录情况
|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
35
|
|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
-3
|
|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
-5
|
|
5
|
合 计
|
|
备注:1.所称“类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等相近;工业项目指工艺、规模、品种、生产方法、主要构筑物结构形式等相同或者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等相近。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招标工程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非招标工程以同时提供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
2.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且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企业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获奖加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评定的国家优秀监理单位和国家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评定的湖南省优秀监理单位和湖南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新(近)的1个评定年度为准;共创鲁班奖以提交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共创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最新(近)的1个半年为准,其他奖项均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省内企业以开标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的两期文件为准),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省内企业以开标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的八期文件为准),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③类似工程加分有效期投标人为48个月,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为60个月,按监理业务手册上注明的竣工时间计算。
3.投标人应当提供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如没有发布表彰文件,则提供获奖证书),如果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中没有载明共创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则以企业提供的相应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等证明资料为准。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共创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共创芙蓉奖加分。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奖项加分不超过1项;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同类奖项(包括同一工程)的奖项加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共创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秀监理单位累计加分不超过2项。当企业共创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湖南省优秀监理单位累计加分不超过4项时,按表中评审标准加分;当共创芙蓉奖、共创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湖南省优秀监理单位累计超过4项时,超过4项部分按表中评审标准乘以系数0.2加分。
4.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5.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和省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文件的时间计算。
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分别扣7分,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扣1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6.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监理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前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设置2—3分加分项目。对符合前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评审计分,除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可以按照牵头人的计算外,企业信誉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的约定的各成员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7.企业诚信等级按省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6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 目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1
|
投标报价—基准价
基准价 ×100%>1%
|
从1%开始每升1%减1分,即100-1*(100X-1)
|
X为投标报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
2
|
-2%≤ 投标报价—基准价 ≤1%
基准价
|
100分
|
3
|
投标报价—基准价
基准价 ×100% <-2%
|
从-2%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100X-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
X值
|
投标报价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基准价公式:在投标报价上、下限值之间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的个数。
3.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7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
|
评委编号
|
单 项 评 分
|
监理大纲
|
现场监理
部机构
|
信誉
|
投标报价
|
1
|
|
|
|
|
2
|
|
|
3
|
|
|
4
|
|
|
5
|
|
|
|
|
|
单项得分Pi
|
|
|
|
|
权数Ki
|
|
|
|
|
Ki Pi
|
|
|
|
|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监理大纲单项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投标人综合得分为监理大纲、现场监理部机构、信誉及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12)之和。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8
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排序表
排 序
|
投标人
|
综合得分
|
第一名
|
|
|
第二名
|
|
|
第三名
|
|
|
第四名
|
|
|
|
|
|
备注: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填写综合得分。
2.如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9
中标候选人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20:《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
评 标 报 告
招标项目名称
招 标 编 号
评 标 委 员 会
二O 年 月 日
目 录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附:基本情况和数据表(附表1)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 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技术
职 称
|
专业类别
|
在评标委员会中承担的职务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开标记录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 标 人
|
密封
和标记
情况
|
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
投标
报价
(万元)
|
质量
承诺
|
工期
|
服务
周期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上、下限值: (万元)
|
记录人: 招标人: 监督人: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评标办法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号文件中的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附:权数取值表(附表12)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附表7)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附: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名单表(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附表9); 形式评审表(附表2); 资格评审表(附表3); 响应性评审表(附表4); 监理大纲合格性评审表(仅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适用)(附表5);
(七)废标情况说明
附: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废标情况说明)(附表8)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仅综合评估法适用)
附: 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表(附表13);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计分表(附表14);信誉评审计分表(附表15);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附表16);综合得分计算表(附表17)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附:随机抽取表(附表11)
2、采用综合评估法
附: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排序表 (附表18)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附:中标候选人表(附表19)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